總則
第一章 會員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墨研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結合一群愛好中國繪畫藝術人士,探討中國繪畫藝術、研究畫理、畫技、充實人生內涵,並發揚中國固有文化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
- 有關中國繪畫史之研究探討。
- 對有志研習中國繪畫之輔導和推廣。
- 推廣文化藝術交流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別:
-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者,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成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過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以行使權力。
- 名譽會員;合於左列事項之一者,得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名譽會員。國內外知名畫家,因限於法令,不能加入本會之會員者。愛好中國繪畫,對本會有實際貢獻者。
- 贊助會員:非設籍本市,且認同本會宗旨者。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獲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會員、贊助會員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組織及章程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或監事。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公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均為義務職)。
-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六、團體之解散。則應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三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
個人會費:壹仟元整
團體入會費: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每人壹仟元整
三、會員捐款及熱心人士自由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經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全體通過 |